國家與香港特區的憲制關係
國家與香港特區的憲制關係

香港是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關於中央政府同香港特區的關係我們應怎樣理解呢?


關於中央同香港之間的關係,《基本法》列明: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作為國家其中一個特別行政區,國家以「一國兩制」作為對香港的管治原則。「一國兩制」是指「一個國家,兩種制度」,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家為了香港的繁榮和穩定,考慮到香港歷史及現實情況,決定於1997年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時,維持原有資本主義制度,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

在「一國兩制」原則下,香港擁有高度自治權,而中央就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全面管治權是指中央依照《憲法》及《基本法》對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憲制權力。

中央對特區擁有的全面管治權有哪些體現的例子呢?

例如,行政長官必須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述職和報告重大事情,特別行政區的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本身並非香港固有的,而是中央全面管治權授權形成。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

  • 香港是一個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同時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
  • 「一國兩制」係中央管治香港嘅原則。
  • 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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