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與香港

多年來,香港以擁有良好法治見稱,這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

所謂法治,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藉法例和獨立法院的判決所表述的法律。在香港,「法治」是指規限在香港特區如何行使權力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則。

在香港,體現於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開的審訊等,在《基本法》當中已有與法治精神相關的條文:

遵守法律

《基本法》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

《基本法》第六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徵稅和公共開支須經立法會批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基本法》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公平公開的審訊

《基本法》第八十七條:「任何人在被合法拘捕後,享有盡早接受司法機關公正審判的權利,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


此外,司法獨立被視為法治的根本,確保法官在審判絕對公正無私,讓市民有信心無論遇到刑事抑或民事糾紛,都會得到公平處理。

在香港,司法獨立的法律依據源自《基本法》。以下是相關的條文:

《基本法》第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基本法》第八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各級法院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基本法》第八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對於香港的司法獨立,一些人錯誤理解成屬「三權分立」的一部分,對此,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表示:「《基本法》第四章有四節,第一節是關於行政長官,第二節是關於行政機關,第三節是立法機關,第四節為司法機關,每一個都有獨立的功能,行政長官的說法是完全正確的,她說「政府不同部門間工作分工明確」,但她同樣指出,三權之前互相制衡,如果說這意味著每個機關的功能,如同一個獨立的單位,並且其根基與其他分支聯繫並不緊密,那將極具誤導性。」

近年,香港社會出現動盪不安,有人質疑香港的司法獨立有否受到中央政府的影響。對此,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表示:「在社會動盪期間,香港的檢察官發現自己承受著巨大的壓力,社會運動盡其所能妖魔化起訴決定,並試圖給外界一種印象,即檢查官們不是自由人,而是北京的傀儡,這當然是錯誤的,因為中央一直嚴格遵守《基本法》的規定,包括檢察獨立。我在1997年之後,擔任了12年多的刑事檢控專員,但我從未受到來自北京或地方官員的任何形式的壓力,要求我做出特定決定。」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

  • 香港以擁有良好法治見稱,法治亦是香港賴以成功的基石。
  • 遵守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開的審訊、司法獨立等的法律依據都是源自《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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