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共判囚9年
【個案】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成 共判囚9年

《香港國安法》於2020年6月30日正式實施,而該法首例案件又是怎樣的呢?

2020年7月1日下午,24歲侍應唐英傑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衝擊警方防線,導致3名警員受傷。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和陳嘉信於2021年7月27日裁定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成立。唐英傑涉及的一項煽動分裂國家罪,法庭判處他入獄6年半,而他涉及的一項恐怖活動罪,判囚8年。兩項罪名的刑罰中,有2年半是分期執行,因此判入獄共9年。

法庭認為本案屬於案情嚴重,應該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判處5至10年監禁。不過,法庭認為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因為被告單獨犯案,而旗幟上的口號,亦籠統地呼籲把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並無向公眾提出詳細計劃,故此認為可以監禁6年半作為煽動分裂國家罪的量刑起點。

同時,法庭認為涉案旗幟證明,被告希望吸引關注和盡可能讓更多人看到。煽動罪並非取決於被煽動者行動,而是試圖煽動他人犯罪者的行動。

 


更多內容

評論